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張軼強)近日,天元法院安排3名執行干警赴長沙,成功將一臺大眾途銳越野車扣押回株洲。
譚某辦理了分期還款和抵押手續,向某銀行借款購買了一臺價值85萬元的大眾途銳越野車。后因譚某逾期未償還借款,銀行訴至法院,法院判決譚某償還銀行借款本息32萬余元,且銀行對抵押車輛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。因譚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,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但譚某稱其早已將該車輛交付給他人用于抵債,根本不知道該車輛的去向。
9月15日中午,銀行向法院提供線索,稱登記在譚某名下的車輛出現在長沙市某小區,遂請求天元法院立即實施扣押。機不可失!天元法院得知此線索后,迅速安排三名執行干警于9月15日中午趕往長沙,果然在某小區地下停車場找到了該車輛,并找到了車輛實際控制人張某。張某稱這臺車是別人交給他抵償債務的,但因有抵押登記和法院查封而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,如法院對該車輛實施扣押,將損害其權益,故其拒絕配合執行。
執行干警耐心向張某釋法析理,告知其該車輛因未還清抵押貸款而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,故不能對抗抵押權人。后張某當場清空車內物品后主動將車鑰匙交給了執行干警,并同意法院對該車輛進行評估、拍賣,將拍賣款優先用于償還譚某所欠銀行債務。
法官說法
現實生活中,有不少車主直接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交付給他人用于抵償債務,也有不少人喜歡貪圖便宜到二手車市場購買無法過戶的車輛,而這些交易往往存在很大的隱患。
《民法典》第225條規定:“船舶、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”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產的規定》,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,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,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。根據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,在抵押登記、質押備案期間以及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、扣押的機動車不能辦理轉移登記。
故天元法院執行法官在此提醒債權人及二手車輛的購買人: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,在交易前,應詳盡了解車輛的抵押、查封情況,在確保車輛沒有抵押或者查封等情況下再進行交易,否則會因車輛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最終導致“錢車兩空”。
責編:劉惠明
來源:湖南法治報